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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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

最后更新:2020-03-17 17:31:32 文章来源:汉哲管理研究院 

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生效之后,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已进入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程序。对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激励计划生效之后,公司还应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需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程序。

  1.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标的并签署《股权激励合同》。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认股权等股权激励标的授予激励对象时,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认股权授予协议书》,等等,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及《认股权授予协议书》也可以作为授出股权激励的证明文件,一般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协议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2. 激励对象签署《激励对象承诺书》,确认《激励对象的具体考核责任》,明确欲实现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公司达到的业绩条件,了解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制度。
  3. 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规定的等待期内为公司努力工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标,以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遵守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制度,以便符合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等待行权。
  4. 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满,如果公司达到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约定的行权条件,并且激励对象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则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行权。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或者行权窗口期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一般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股权激励标的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5. 董事会经过审核确认,按激励对象申请行权的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标的利益。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同,股权激励标的利益各不相同,可能是股票,也可能是现金。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审核确认后,还需要证券交易所确认,激励对象还要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 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满,如果公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约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条件不成立,则该期股权激励计划取消,全部激励对象均被取消行权资格;如果公司达到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约定的行权条件,但是个别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对该个别激励对象取消本期股权激励,其他激励对象可以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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