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大华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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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浙江大华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方案

最后更新:2020-07-03 14:36:09 文章来源:汉哲管理研究院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领先的监控产品供应商和解决方案服务商,面向全球提供领先的视频存储、前端、显示控制和智能交通等系列化产品,其在2013年实施了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

定模式

大华技术2013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选择的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定人员

第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上述人员需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并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领取薪倒,且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属于公司战略实现的关键性角色,具有有较大影响力和不可替代性;或者属于在公司战略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具有专业知识或较大的影响力的人员;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及具体工作在组织中的响范围力度、沟通范围及难易度、创新性质及程度、具备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并结合员工在公司内所创造的业绩情况、不可替代性、所处岗位的市场稀缺度、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界定。

预留股份授予对象为新引进的或表现突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第二,激励对象确定范围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首次授予人员共计653人。

定来源

第一,激励标的来源

投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购股资金来源

购股资金来源由激励对象承担,公司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货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定数量

第一,激励计划总数量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66.35万股,授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4%。其中首次投予2493.20万股,预留273.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象,预留股份数量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87%

第二,单个激励对象数量

非经段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9%。

定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0.83元/股)的509%,即20.42元每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遵循首次授予时的定价原则确定,即按照授于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9%确定。

定时间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权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的首次授于日起计算。

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预留限制性股票在该部分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x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即:自首次授子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可分别申请解镜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和30%。

预留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满后,激励对象根据授予时间分期申请标的股票的解锁,即:本计则生效后12个月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可分别中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50%;本计划生效后第12个月后至第24个月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预留限性股票授予日12个月后至本计划有效期满,可一次性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定条件

授予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本股权激励计划同日时终止。

公司向激励对象投予标的股票时,公司业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01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不低于60%。

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每次解锁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 首次投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次解锁条件: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且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8%;

  • 首次投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条件: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时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人增长率不低于35%,且截至2015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9%;

  • 首次授于限制性股票的第三次解镜条件:解锁时点前一年度相比授予点前一年度的复合营业收人增长率不低于309%,且截至2016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公司需满足的业绩条件根据授予时间与首次授于限制性般票的解锁条件一致。

调整、修改、变更及终止条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选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其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件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如变更为独立董事、监事的),其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大华股份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原因被辞退的;

  •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或被公司辞退的,其已解锁但尚未转让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董事会确定的回购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较低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追缴其已转让标的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如激励对象拒不缴回相关收益,则董事会可采取诉讼或其他方式继续追缴收益。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丧失劳动能力当年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该期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

  • 其余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董事会可酌情决定给予该激励对象合理补偿。

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可酌情决定给予该激励对象合理补偿:

  •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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