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的期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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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期股计划

最后更新:2020-02-06 18:36:58 文章来源:汉哲管理研究院 

期股是典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股权激励方法,是一种中国式的“持股计划”形式。在2006年之前,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企业,采用了期权这种变通做法。

期股是经营者通过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其实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必须购买本企业的相应股份。即企业贷款给经营者作为其股份投入,经营者对其有所有权、表决权权和分红权。其中所有权是虚的,只有把购买期股的货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的(也可以由企业与经营者协议另行约定),但是分得的红利不能拿走,需要用来偿还期股。要想把期股变实,前提条件必须是把企业经营好,有可供分配的红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仅期股不能变实,本身的投入都可能亏掉。

期股计划模式实际上是股票期权在我国的改造模式,因主要在北京和上海的国有上市公司采用了这种模式,所以又将期股计划模式称作“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2006年之后,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股票期权的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得到相应解决,股票期权也成为上市公司中应用最多的激励方式之一,但是期股这种模式却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非上市的民营和国有企业中。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一般不用花钱来购买期权,与股票期权相比,期股则需激励对象掏钱进行部分首付之后,才能获得期股资格,然后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最终获得公司股份。

一、期股模式的特征:

  • 公司司和激励对象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
  • 激励对象在被授予期股时,需要先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期股。现金出资这部分称为实股,认购部分称为期股。但是,实股和期股都不能马上兑现,而是先行取得实股和期股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部分权益。只有当完全支付完购股款时,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的登记。
  • 购股资金来源多样,可以是期股分红所得、实股分红所得和现金。如本期分红不足以支付本期购股款项,需用其他资产或现金冲抵。期间,激励对象的任期和以分红回购期股的期限可以不一致。
  • 激励对象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会在期股合同中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取消激励对象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也要相应扣除。

北京模式虽然是2006年之前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的针对国有企业高管层的激励方式,但其对想要使用股权激励模式的非上市中小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有借鉴意义的模式。

北京模式的设计要点:公司高管人员共获得公司5%至20%的股份,其中董事长和经理人的持股比例应占高管层持股数的10%以上;公司高管人员要获得期股激励就必须先出资至少10万元以上来购买股份,而所持股份额是其出资金额的1至4倍;一般在完成协议指标后仍有2年的锁定期。

二、期股优缺点

1、期股优点

  • 股票的增值和企业资产的增值、效益紧密连接,促使激励对象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
  • 能有效解决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融资问题。
  • 克服了一次性重奖带来的收入差距矛盾。

2、上市计划的非上市企业。在确定使用期股还是股票期权时,可增加考虑想要达到对激励对象的约束程度。

三、期股案例 

某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净资产6000多万元,职工1000人,年销售收入1亿元,盈利能力强。实施期股激励的内容:

  • 激励对象:11名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4名上级主管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
  • 激励总额度:按照北京市每人最少出资10万元的规定,15人共计拿出200万元投入企业购买实股(其中总经理出资20万元,由上级任命的副总经理出资15万元,其他人员出资10万元)。出资后,总经理可配得4倍即80万元的期股,其他人可配得相当于出资额3倍的期股。所有人的实股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极,期股只有分红极,暂时没有所有权。
  • 具体操作办法(以总经理为例):总经理个人掏20万元购买了实股,又配了80万元的期股,相当于企业借给总经理80万元钱,而以这80万元期股每年的分红偿还。但该总经理不能以现金形式领取这部分红利,而要把红利交还企业用于把相同金额的期股转化成实股,转化期为一个任期3年(上海一般为8至10年)。总经理如要在3年内顺利完成本人所持期股向实股的转化,就要保证整家企业每年净资产收益率约达到33.3%,80万元的税后分红要有26.7万=80万×33.3%。如果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达到33.3%,假如只达到了20%,总经理80万元的期股红利收入只有16万元,比26.7万还差10.7万,总经理就要拿自己20万实股的红利收入来补充,补充后仍不足的,则要另外拿出个人资产补足。如果净资产收益率超过了33.3%,多出的红利转人第二年计算。如果顺利,3年后该总经理就有了100万元的实股。总经理任期结東后,再等2年,经严格审计,确认该总经理任期内没有重大决策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他所拥有的100万元股份就归个人所有了,可以转让给他人,或由企业赎买,或仍存企业分红吃息。总之,由个人任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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