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中的购股资金来源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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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购股资金来源总览

最后更新:2020-02-20 13:17:09 文章来源:汉哲管理研究院 

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对对购股资金的需求不同。有些激励模式并没有购股资金筹集问题,如虚拟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有些激励模式可以用获得的收入来来购买一部分股份,如业绩股票;而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期股等模式就会牽扯到激励对象的购买资金问题。

激励对象在行权时不但要准备行权资金,还要准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如果股权激励数量比较大,光靠自己家的储蓄远远不够,必须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考虑这个因素。一般而言,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购股资金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自筹资金 

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为了体现股权激励中的“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和“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在购股资金的来源中最好要有自筹部分。激励对象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价格、时间等,最后完成支付与结算。如果激励对象支付能力有限,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二、公司货款 

公司或者股东借款给激励对象或者为激励对象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是此种方法不适合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而且我国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不得向个人提供贷款用于股权投资。 

三、工资或奖金扣除 

从激励对象的工资或者奖金中扣除。在很多情形下,激励对象不愿掏腰包购股,公司可以考虑从其工资或者奖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购买股权激励标的资金,当然,在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取得激励对象的同意。 

四、激励基金
 
公司在等待期过程中,设置业绩指标,提取激励基金,分配给激励对象用以股权激励的行权。激励基金是从企业净利润中提取的,换言之就是股东同意与激励对象进行“利润分享”。这种方式会增加公司现金流的压力,而且许多公司是将激励基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这就涉及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定向增发的模式下,上市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五、行权方式 

从行权方式的变化也可以解决激励对象购股资金来源问题。即可以在方案设计中,将现金行权改为非现金行权或部分现金行权的方式。如果是按照非现金行权的方式,激励对象行权时,由指定的券商出售部分股票获得收益来支付行权所需的费用(购买股票的价款和欠付公司的预付税款),并将余下股票存入激励对象的个人账户。

如果是按照部分现金行权的方式,激励对象行权时,由指定的券商出售激励合同同中约定好的一定数量的股票,获得的收益用以购买剩余股票,不足部分由激励对象自行补足。 

六、信托方式 

通过信托机构解决激励对象购股资金问题的方式有以下3种:

1、激励对象与信托公司签订贷款融资协议,由信托垫资行权,获得的奖励股票抵押给信托,用分红偿还本息,偿还完毕后信托将股票过户给激励对象。 

2、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与激励对象签订贷款融资协议,将资金货给激励对象用于行权。当激励对象偿还本息后,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报酬后,信托机构将资金返还给公司。

3、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并指定该资金专门用于购买公司股票,公司是委托人,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共同受益人。在激励对象等待期内,信托机构是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收益。等待期结束之后,如激励对象行权,信托机构将股票过户给激励对象;如没有达到行权条件,信托机构出售股票,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报酬后将资金返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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