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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应用与思考

最后更新:2024-03-19 14:54:13 文章来源:汉哲运营中心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112个,是自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众多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仅从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功能、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三个维度浅谈新公司法在国企改革及公司治理层面的应用及思考。

一、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功能得到进一步突显

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功能得到进一步突显。针对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不清、董事会定位不实、董事权责不一等问题。新公司法正式稿删除了“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等表述。在公司治理层面这是较大的进步,对未来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此外,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即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董事会的组成和不设监事会的相关内容都值得关注”。从大的趋势来看,特别是此次公司法修订之后,取消此类企业的监事会将是大趋势。而在监事会被取消之后,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的审计委员会能否担负起“监督”职能,以及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措施,需要有更为系统、细致的配套制度来加以保障。“当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也已进入冲刺阶段,根据立法日程,很可能今年下半年会出台,期待业界能结合两法的出台契机,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现代化企业治理机制作出新的探索和贡献。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一百七十六条更是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同时,还对股份和上市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今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取消监事会是大趋势,因此,在国有企业层面,审计委员会如何有效行使职权是值得关注的话题,审计与监督是否等同,值得探讨。

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这三个委员会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而言是必选项。而对于央企子企业而言,深化中央企业子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文件也明确,董事会原则上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

与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的一大看点是调整了董事会职权和结构,并优化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其将董事会职权从11项减少为10项,其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去掉了,这意味着“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已不是董事会的法定事项,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董事会授权或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哪一个治理主体行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的是“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实际上是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半数为外部董事”的政策要求上升至法律层面了,从法律上明确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

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董事会决策程序。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这对董事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做了约束,新增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

新公司法还取消了“执行董事”的概念。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将“执行董事”的概念取消了,换成了“董事”的说法,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设立1名董事即可。而2018年版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突出企业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兴起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劳动者权益、环保等内容。2004年,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发布《有心者胜》报告,首次提出ESG概念(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近年来,我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证券交易所也在不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只是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并不意味着ESG入法。ESG理论存在诸多负面影响且不精确,在新公司法上并无依据,需要审慎考虑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企业首要责任是追求盈利,同时应该尊重ESG的自愿性,只有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从事所谓社会责任投资,无论是董监高还是多数股东都无权慷他人之慨,擅自将公司财产用于他们所认同的社会责任投资。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修改公司法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的实施和国资国企新一轮深化改革,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值得国资国企重点关注,并思考在这一背景下公司治理层面的应对策略和改革方向。新公司法在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方面有三个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突出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授权模式。第一百六十九条指出,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是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范围由国有独资公司扩大到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三是把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新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再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写入百年党史决议,再到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中国特定国情和企业发展阶段的现代企业制度,既是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作者:汉哲咨询集团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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